浅 谈 校 长 的 权 力
阅读: 1392 时间: 2013-03-04 20:39:00 1

   我国自80年代中期实行校长负责制以来,人们就一直在对校长管理权问题进行探讨。实践证明,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是较为科学、可行的。然而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校长应有的权力范围不够清晰,权力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校长感叹“责任不少,权力不大”: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本文就从校长应有的权力范围、市场经济下权力的变化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初浅的看法。
一、校长的权力范围的界定
权力,主要指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进行行动和指挥别人行动的权力,即职权。校长的权力是由国家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和校长职位相对应的一种权力,是校长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由于学校的教学和行政事务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包括教育教学、人事、机构、经费、校产、学生管理、社区服务等等,并且每一种权力又都存在范围大小的问题,所以当前对校长行政权力的确立并没有定论。一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教育教学管理权
教育教学是学校最主要的工作。校长代表国家管理学校,最根本的就是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其他一切工作都是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校长的一切权力都是围绕这一权力提出来的。中小学校长对教育教学工作虽不必事事躬亲,但需负管理和指导之责,如对于课程安排、教材选择、老师教学、学生训导及课外活动等,应积极予以指导,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实效。具体讲,主要涉及:
1、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教改工作:组织学校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组织学校的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授课时数。教育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里所说的自主,主要体现在教研教改的自主权上。随着我国教改的不断深入,校长在教材选择、选修课和活动课的设置上可行使相应的权力,力求办出有特色的学校。
3、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教育工作。
(二)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1、领导班子组阁权。校长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名或任免学校其他管理人员,如副校长职位的人选提名、任免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教研组长。
2、教职工的聘任权。依据学校评聘规章,就教职工的评聘提出构想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视实际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议解聘或开除不称职的教职工。并对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定工作量,使学校各教职工合理组合、优化队伍。颁发聘任证书,签订聘任合同。《教育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指出:“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这些都为校长行使上述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校务工作综合管理权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既要加强学校校务的管理工作,又要改进管理工作制度,以保证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议学校的基本建设。
2、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审批部门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检查各部门工作并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规章,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规章草案,提交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四)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力
1、校长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教育法第28条在对学校行使的权利进行规定时指出:“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益不受侵犯”,为此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添置、维修使用、保管校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动用和平调学校设备;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学校土地或提供经济担保。
3、代表学校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督。
二、校长权力的时代变化特点及对策
当前市场经济下中小学校长的权力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其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需要中小学基础教育在有可能的程度上面向市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市场化、劳动力利益分配市场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都影响到中小学校的人事调配、管理使用等,赋予学校这些方面更多的自主权。谁来行使这些权力,责任自然落到校长身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校长的权力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一)有了较多的实权
在实施校长负责制、学校结构工资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的学校,校长管理权的分量明显增大了。如表现在:根据学校教师的现有实际情况,适时适量引进什么人才的问题上,可以向社会上公开招聘,凡是符合条件者且优秀的人才,校长有权与其签订聘任合同,聘为学校的教师,待遇从优等;凡是有条件的学校要招收“择校生”、“借读生”,校长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与自身学校的实力确定择校费的底价;为了学校教师素质的提高,选择有事业心且有潜力的教师外出进修,或出席学术会等,校长有权确定进修的教师的名单与其进修的时间长短。
(二)增大了与外界的协作的权力
这表现为校长权力的横向延伸。从教育内部指向教育界外部,从学校所在社区指向学校科研、校办企业等有联系的各方,以最大限度地赢得各方的支持。
(三)有了目标考核的制约
从前校长是永久性的,只要人在,“权”就在;而现在实行任期制,只要“职”在,权才在。但是,校长任期制也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短期行为:在任期间能见“效果”的才去干,一时难以见效的,易被忽视。
(四)权力使用开始规范化
不再完全凭经验,而是开始服从于一定教育规范、学校规范、管理规范、即通常说的“先上规矩,再上水平”。凡事有个准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五)权力的概念综合化了
权力不再仅仅是“可以做什么”(权力),而且还包括“应该做什么”(责任与义务)、“做得怎么样”(评估)。总之,校长们经历了从重视“分权”,到重视“职责的规范”化,再到重视“对校长及其学校工作考评”的过程。从让校长“分享权力”到使他们学会“分担责任”,中小学校长在改革中走向开放、走向规范、走向科学。
三、校长在行使权力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中小学校长谈到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的困难时,几乎都埋怨权力不够大,使学校一些改革方案难以实施。造成校长现实权力不够的主要症结还在于部分权力实际未能落实,主要在于我国实施校长负责制,运行机制尚不够完善,校长缺少权力与滥用权力的现象并存,监督不力和监督太滥的倾向同在。
(一)人事管理权的局限
校长应拥有全面的学校人事管理权力,即有权聘任校中层干部和职工。但在现实生活中,校长的人事管理权通常仅被理解为教职工的聘任权。虽说目前实行的是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可校长却很少去聘任校外的教师,其中的原因是学校编制过多,校长负不起学校经费的负担,不得已只好“望洋兴叹”。
另外不少学校教师聘任制实行过程中,聘任往往缺乏公平的双向选择,缺少执行的相应制度和法律依托。当一纸聘任合同本身流于一种形式的时候,校长的这方面权力也就自然难以落实了。
(二)对教育教学管理权的忽视
学校教育以学生为施教之对象,帮教师教学是学校教育之重心。现今世界各国中小学校长都把教育教学管理权作为主要职责。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仍然是衡量一所学校好坏的重要标准。现实中,很多的校长虽也把教育教学管理权列为主要职责,但却在处理行政事务及参加校内外会议上费时较多,或有些校长索性把教育教学管理权完全放给一副职的校长,偶而从中了解一些情况,自己则去应付别的事,成了不过问教育教学而专职管理的人员,很有一种职业化的倾向。因此,校长的主要职责于无形中被弱化了,未能尽职尽责。
(三)招生自主权的局限
招生自主权本属校长教育教学管理权限,但许多校长的自主权是规定范围内的“自主”,被一只无形的手给牵制住。在市场经济下,只有招生自主,才能真正推动学校之间的竞争,才有促进学校作为法人实体,迈向自我发展、自主管理的新体制。目前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自主招生及招收“择校生”都有很苛刻地规定,无论对学校还是对学生都是不公平的。
(四)校长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代法制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不能让一个人有无限大的权力;当给一个人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同时给他一个监督机制,对权力进行制约。哪怕是在神圣的教育领域,也不例外,虽然多数校长比社会一般人及教师的素质更优良,但如果真给他很大的权力而没有必要的束缚时,恐怕素质再好的校长也会有意志薄弱的时刻。所以必须对校长的权力适当限制。
1、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是顺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有力保障,校长负责制与学校内部管理监督体系统一,才是健全的学校管理体制。
2、监督制度的完善要包括校务监督、财务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党支部监督、群众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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