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名师奖奖励办法》解读
阅读: 4454 时间: 2007-07-21 16:32:00 1
   为表彰奖励对教育作出杰出贡献的教师,重庆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庆市名师奖” (以下简称“名师奖”)。经重庆市政府同意,日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印发了《重庆市名师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名师奖”的评选程序是单位推荐、上级组织审查、专家评审、市“名师奖”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审批。 “名师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40名,其中,高等学校15名,中等职业学校5名,普通中学10名,普通小学10名。“名师奖”获得者由市政府授予 “重庆市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办法》规定,普通小学“名师奖”候选人原则上应是特级教师或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普通中学“名师奖”候选人原则上应是特级教师或具备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中等职业学校“名师奖”候选人原则上应是特级教师或具备中专研究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高等学校“名师奖”候选人原则上应具备教授职务。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的“名师奖”候选人还须具备:一、所主讲研究课或观摩课获得市级以上优质课程一、二等奖。二、所培养的学生中,具有公认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贡献者。三、市内同意推荐的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或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中专研究员级教师不少于3人(其中2人为本区县外教师)。高等学校“名师奖”候选人还须具备:一、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近三年直接面向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二、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有先进的教学方法,学生评价优秀。三、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四、同意推荐的同学科或相近学科专家不少于3人(其中2人为校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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