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
阅读: 4596 时间: 2009-06-26 17:19:00 1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

㈠、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㈡、不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㈢、不准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

㈣、不准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㈤、不准强迫学生购买书籍或其它物品,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㈥、不准训斥学生家长;

㈦、不准随意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㈧、不准传播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

㈨、不准参与赌博;

㈩、不准在上课时吸烟和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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