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
㈠、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㈡、不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㈢、不准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
㈣、不准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㈤、不准强迫学生购买书籍或其它物品,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㈥、不准训斥学生家长;
㈦、不准随意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㈧、不准传播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
㈨、不准参与赌博;
㈩、不准在上课时吸烟和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