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向学生散布背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及信奉和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2、不准学校班子成员、家属及直系亲属在校内承包商店、食堂、卖菜部以及其他经商活动;
3、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和违规收费;
4、不准学校财会人员公款私存、公款放贷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
5、不准用公款违规组织领导教师境内外考察或旅游;
6、不准违背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或突击花钱、滥发钱物;
7、不准利用招生、转学、人事调配、基础设施建设、物质采购及其他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8、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节假日在校内、校外补课及收取各种补课费;
9、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学生、家长吃请、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不准违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用品和征订教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