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
阅读: 2246 时间: 2006-01-09 13:40:00 1
(一)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目的提出的历史背景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了“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教育方针指明了我们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目的作出了规定。1958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又明确将这一方针规定为我国的教育目的,即“教育目的,是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教育目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1.是当时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内政治形势的需要
   1956年,我国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全国形势发展到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关头。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家已经不再占有生产资料,农村小生产私有制也已初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时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通过教育培养出亿万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新型的劳动者。
   2.针对当时青年学生中存在的问题
   当时在教育战线或者说在青年学生中存在很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中小学毕业生参加农业生产的问题,当时很多中小学毕业生对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有不正确的看法,认为当农民是“没出息”、“丢人”、“下贱”的事。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日报》在
   年4月8日发表了《关于中小学毕业生参加农业生产问题》的社论。另一个问题是当时国际形势动荡不安,出现了匈牙利事件,在国内也出现少数学生闹事、罢课、游行等问题。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毛泽东提出了这个教育方针。
   毛泽东在提出这个教育方针的全段论述中,一方面批评了当时存在的一种忽视政治的现象,指出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青年学生除了学习专业以外,还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习时事政治,并强调指出“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另一方面又批评了脱离生产劳动的现象,指出“要提倡勤俭建国”、“辛勤劳动”,要教育青年“团结奋斗,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出一个富强的国家”等等。
   可以看出,毛泽东1957年提出的教育方针以及1958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肯定为我国的教育目的,是符合当时国内外形势及青年学生的实际状况的。
   (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沿革
   建国以来,由于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工作侧重点不同,因而在对教育目的的表述中,提法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符合各个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需要以及青年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的。
   1957年所提出的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比较全面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教育的目的,基本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政治、经济和生产建设对培养人的要求。但是,
   1957年以后由于我们对国内形势的估计产生了严重失误,错误地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没有能够把全国工作的重点及时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在很多方面出现了严重的“左”的偏差,在对教育目的的理解和具体执行中,也同样受到这种“左”的思想路线的干扰,特别是在“十年动乱”中,这一教育方针就完全被歪曲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对建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和拨乱反正。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要坚决扫除长期存在而且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登峰造极的那种轻视教育科学文化和歧视知识分子的完全错误的观念”,并提出了“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这一教育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同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毛泽东所提出的教育目的的进一步阐述。
   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一规定是针对当时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需要以及我国教育事业的实际状况提出来的。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十分重视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和提高全民族的素质。1985年,他强调要“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此后,培养“四有”新人被明确写入了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和有关决议之中。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了邓小平对新时期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规格等方面的要求:“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这一表述完整地概括了我国教育目的对所培养的人才的素质要求,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的。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这既是义务教育的教育目的,同时也涉及到整个教育目的。
   1991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教育目的。
   (三)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点
   尽管建国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侧重点的不断变化,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们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点。
   1.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这一基本点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也指明了通过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社会价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教育所培养的各级各类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论他们在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都要参与社会劳动,这既是他们谋生的必要手段,也是为他人、为社会作贡献的基本形式,同时还是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具体表现。
   这一基本点在各个时期所提出的教育目的中均有表现,如“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人才”、“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等等。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对立消失了,但本质差别和分工还将长期存在。在我国,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工人、农民主要是体力劳动者,知识分子主要是脑力劳动者。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通过教育造就亿万新型的工人、农民,也需要通过教育造就大批掌握专门知识的建设人才。在教育目的中所说的“建设者”、“劳动者”和“接班人”均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他们的差别只在于社会职业分工的不同,根本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他们都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劳动大军中的一员。
   2.德智体全面发展
   这一基本点体现了教育目的中对受教育者身心素质的要求。要求受教育者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对受教育者所应该具备的素质的整体性规定,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受教育者进行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的教育。建国后,党和国家非常关心青少年一代的成长,多次强调要使受教育者德智体全面发展。尽管毛泽东1957年所提的教育方针中有“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表述,但并没有限定只能对受教育者进行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的教育。事实上,作为教育内容组成部分的德育、智育和体育与人的素质方面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实现后者的具体途径和形式。而且后者的实现并不仅仅是通过前者来达到的,后者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层次很高,除了通过前者来达成后者以外,后者的实现还要通过其他很多途径和形式。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改革要求受教育者德智体全面发展,只有如此,才能使他们适应各种不断变化的局势及复杂的人际关系。
   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完整地体现了教育目的对受教育者所应具备的身心素质的规定,其中“德”是学生行为的导向机制,“智”是学生行为的运行准备机制,“体”是学生行为的动力机制。这几方面的完整结合,全面发展,就可以使学生的行为按照一定的方向充分地合理地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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