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阅读: 3033 时间: 2010-08-15 10:44:00 1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地: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二、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一、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四、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拨入专款 
   指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二、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拨出经费  
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三)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二、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一)拨出专款 
    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二)专款支出 
    指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主要指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四、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一、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一)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
1、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2、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如实列报。
3、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 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4、事业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用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
5、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汪理 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作到账实 相符,账账相符。
(二)事业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年终转账
三、结余分配
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及应提取的专用基金进行结余分配, 
    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中以注明。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 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事业单位收到的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1、银行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2、应收账款:指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3、预付账款:指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对于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4、其他应收款:指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5、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其中材料指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二、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2、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4、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四、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其中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二、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1、应缴预算款
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应缴财政专户款 
   指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三、应付账款:指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际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 
四、预收账款指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五、其他应付款  
    指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等。
   六、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二、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业特点突出的,另外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不执行本规则。
    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  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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