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 |
监管级次 |
工作职责 | ||
省 |
市 |
县 | ||
18号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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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
18号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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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18号
第十二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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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人员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
18号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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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招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
18号
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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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18号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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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
18号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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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18号
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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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
18号
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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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
18号
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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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19号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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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
19号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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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19号
第八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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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19号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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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号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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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