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
阅读: 2885 时间: 2007-10-23 11:35:00 1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需要,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制度,也称公共管理制度。我国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四项改革内容之一列入了议事日程。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的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以往改革主要是围绕调整分配关系进行的,基本没有触及资金划拨方式和支出管理方式,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因此,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成为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我国财政管理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二是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的国库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三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政府各单位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强化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府采购是一项政治制度,政府采购是一项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是一项经济制度。
    一、政府采购是一项政治制度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5年1月3日颁发的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把推行政府采购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之一,明确要求:“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监督检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情况。”
    2005年2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2005年1月24日罗清泉省长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指出:“完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将政府采购融入部门预算、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改革之中,整体联动,配套推进。”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在2005年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采购方面,今年要在进一步扩大规模、增强预算刚性、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上下功夫,特别是对专业服务和会议,更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将政府采购融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支和收支两条线的改革之中配套推进,全年政府采购力争达到60亿元,比去年增长20%。对于不按政府采购目录编报预算、不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单位和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对其预算内外资金要坚决拒绝支付,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政府采购是一项法律制度
    2003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政府采购法共九章八十八条,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的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的核心,就是强调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将竞争机制引入财政支出使用过程中,按照基本原则和程序运作,提高透明度,建立制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一)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采购人范围、采购资金范围、采购对象范围、采购项目范围、采购形式范围、采购当事人范围、地域范围以及例外规定等。
    1、采购人范围。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二是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三是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依法成立或者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
    2、采购资金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是财政性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上年结转、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和本年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上年结转、结余)、预算外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3、采购对象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有形物和无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筑物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等工程项目;构筑物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的工程项目。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网络系统集成、科研项目、保险、运输、加油、维修、维护、培训、物业管理、会议、接待、印刷等。
    4、采购项目范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5、采购形式范围。《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有三个要点:采购活动必须以合同形式来体现;采购活动必须是有偿的,不包括赠送和采购人之间无偿调剂等行为;采购方式不仅是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6、采购当事人范围。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不与任何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如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各市、县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
    7、采购地域范围。一是指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采购活动,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二是指在全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市场是统一的。
    8、例外规定。一是军事采购;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三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四是我国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法。
    (二)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督,集中管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内部监督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四个部分。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监督管理机制: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规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部门,负有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监督管理的重大职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既包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的监督,尤其要对集中采购机构加强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采购范、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要求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界定。
    (1)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也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界定。采购代理机构属于中介性质的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政府采购事项,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制度,是防止集中采购机构产生腐败行为,保证管理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2、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指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活动的监督。1998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其中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较好地使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衔接,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上述规定,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别进行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重点应该放在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招标投标实行监督管理,资金国库直接支付等环节上。
    3、审计机关的监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监察机关的监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采购人顾名思义主就是买方,是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体。《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供应商。
    供应商就是卖方,是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提供者。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具体资格条件在法律中也作了明确规定。
    3、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一种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招投标代理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有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职能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业务。
    政府采购人的权利:
    (1)采购人有权按照采购需要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委托协议。
    (2)采购人有权自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3)采购人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
    (4)采购人有权检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5)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6)采购人有权签订采购合同,并且参与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履约的验收工作。
    (7)采购人有权对特定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的义务与责任:
    (1)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2)采购人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3)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5)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人有义务将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便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供应商的权利:
    (1)公开和平等地取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2)供应商有权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政府采购活动和有关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特别是有权就一些歧视性内容提出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及时作出答复。
    (3)公开和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4)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
    (5)供应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6)供应商应当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义务:
    (1)供应商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
    (2)按规定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并提供合格的采购对象。
    (4)其他必须遵守的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2)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
    (3)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记录政府采购过程,不断总结采购经验。
    (4)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在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5)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6)有权拒绝和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的非法干预,有权按规定向采购人收取法定的代理费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1)凡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自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出资,就为谁实施代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指定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信息,如果有供应商提出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样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这些供应商。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代理业务,并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和政策要求,提供良好的服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活动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首先,要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其次,要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但不能干预正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果不履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视情节,一是取消代理资格;二是进行通报批评;三是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四是付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的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编制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签订及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1、编制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区别传统政府采购的显著特点,也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必备要求。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是细化部门预算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批复。一般采取“两上两下”的程序。部门预算中与政府采购预算相关的表格有: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支出预算总表、一般公用支出预算表(维修费、专用材料购置及专项业务支出、会议费、培训费等)、项目支出预算表(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等)、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进行编制。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编制和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预算分月或季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组织方式、采购方式、资金来源构成、价格标准和资金支付方式,及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规格及技术参数、价格、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以及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等。
    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程序:
    (1)基层预算单位填报《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采购人根据年度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具体需求和基层预算单位申报意见。
    (2)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清单,汇总审核后,按月或按季向财政厅报送《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计划表内容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具体需求和财务处审核意见。同时,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须填报《湖北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随同政府采购计划一起,报财政厅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处审定。
    (3)财政主管处审核。财政主管处收到一级预算单位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后,需对采购项目的资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送政府采购处审核。对资金来源不清楚的项目退回重新申报。
    (4)政府采购处审核。政府采购处收到财政主管处审核通过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后,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及《湖北省执行<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鄂财采发〔2002〕5号)、《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定》(鄂财采发〔2003〕5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核,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并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厅国库处。
    (5)一级预算单位凭《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湖北省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采购方式和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3、执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项目,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交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无特殊要求的不能规定条件以及审查供应商的资格。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实行的是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关于评标的规定。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非常重要。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但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分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基本方法。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办法、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家,并要求排列顺序,按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等,才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此类推,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报告,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评标结果,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面向社会公布。
    4、签订及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合同书的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注意:采购人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也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控制过多的分次付款,一般不留一定比例的尾欠资金,特殊情况需要的,要经监管机构书面核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表明。
    《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在10%数额内签订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正在着手制定合同履行管理办法和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5、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货物(服务),不得调换、增减物品,不得变更配置,不得接收供应商的吃请、礼金和超出合同所赠送的物品,不得在验收过程中有意设置不合理障碍,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来达到单位或个人某些目的。采购人的纪检、财务部门要配合监督合同履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在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6、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从国库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申请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和验收报告。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采购人应在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3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收到采购人的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等采购文件,经审查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对采购人出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同时抄送财政厅主管处、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
    《政府采购法》建立了救济机制,保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四个过程: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
    询问:在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或采购项目的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1、采购文件存在明显的歧视性、限定性条款的;
    2、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或者修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3、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4、采购程序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供应商之间,或者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6、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成交的;
    7、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进行答复的,不得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事项的范围。
    投诉: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供应商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超过30个工作日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投诉人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政府采购是一项经济制度
    (一)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部长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
    财政部三个部长令赋予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令
监管级次
工作职责
18号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18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18号
第十二条
第三款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人员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18号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招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18号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8号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18号
第五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18号
第五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18号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18号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1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19号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19号
第八条
第二款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9号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2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二)制度
    1、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
    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
    2、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责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
    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3、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04〕12号)
    保留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政府采购的有一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有一项: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审批。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的形式公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本意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2005年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位)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
    (三)省政府文件
    1、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法〔2004〕16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要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在预算执行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年初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追加支出、上级专款支出、政府担保资金等,都要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要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力度。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购资金必须全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取消该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计划擅自自行采购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项目资金。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35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主要依据。对部门预算中已列项目,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我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标准四个方面制定。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称集中采购;采购限标准以上的项目,称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统称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三个方面的项目都应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
    (四)省财政厅文件
    1、《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程序暂行规定》(鄂财采发〔2004〕11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组织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对本级及其所属二级、三级基层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在武汉以外的预算单位)填写的《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及时通过“湖北省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省财政厅主管处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资金,通过网络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传送给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通过网络对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主管处、国库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在可用指标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管理程序编报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对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省财政厅主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签出审核意见时,视同认可,由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通过网络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传送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下达,先组织实施,在该项目开标之前再由省财政厅主管处补签手续。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在出具《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时确定。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内的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对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服务)范围以内、一次性采购20万元以内或1辆小汽车、或者一年累计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人通过网络向省财政厅主管处及政府采购管理处传送《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同时在省级协议供应商处进行书面询价,采购完毕后,通过网络填制《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将《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询价文件等,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根据省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核对《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协议供应商。无特殊原因,未在协议供应商处询价采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不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
    2、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10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严格禁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阶段的以下行为:
    (一)与供应商串通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与中标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中标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获得现金、物资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更改中标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要求中标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接受中标供应商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消费(娱乐)卡的;
    (六)接受中标供应商吃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七)未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到中标供应商处实地考察,或借考察名义变向旅游的;
    (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故意拖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间的。
    凡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或拒付项目资金;赔偿供应商损失;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5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集中采购项目、部门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等,按规定所需的经济、技术专家,均应从“专家库”中随即抽取。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的评标活动。
    (1)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活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为五人以上单数,询价、竞争性谈判小组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类、经济类专家不得小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者一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向省财政厅说明理由,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天。
    (3)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集中采购项目,所需经济、技术专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填写《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表》   后,直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直部门实行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经济、技术专家,分别填写《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表》后,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每个项目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3组以上备选评审专家中都应有经济类专家参加。
    (5)电话通知评审专家时,只通知时间、地点,不通知评审项目名称。
    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6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确认申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熟悉和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规定,具备一定的从事政府采购事宜代理的相应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总雇员的60%,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总雇员的30%;
    (4)具有一定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事宜代理业绩;
    (5)在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一年内,没有不良记录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6)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格时,应当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资料:
    (1)代理资格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4)具有合法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6)依法缴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7)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8)其他有关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资料。
    以上资料应由申报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核实,五日内提出资格确认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进行资格认定。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地及时告知申请人,在五日内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省财政厅收到资格确认申请后,就有关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不确认其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最多延长十日。自作出决定十日内,以省财政厅名义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5、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7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人,必须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二级和三级预算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是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是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对象,必须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政府采购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即采购人上报了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核准了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已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等。工程符合以上条件的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完全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以询价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处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纳入公开招标方式统计。
    6.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04〕12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
    (2)不符合部长令所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送监管机构备案。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要向省财政厅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监管机构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办理。
    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应临时成立由单位领导、纪检、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由采购单位技术、经济专业或管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专班人员名单送监管机构备案。
工作专班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将项目工作档案及工作总结送监管机构备案。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应将项目文书送监管机构备案。
    7.《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采发〔2004〕9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分别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记载“▲”: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2)提供走私物品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
    (6)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给采购人返还现金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应采购人要求更改中标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方式,为采购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应采购人要求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
    (9)在履行合同中给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消费(娱乐)卡的;
    (10) 不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11)不按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规定投诉或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12)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投诉,均查无实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售后服务中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14)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的;
    (15)未经批准,中标供应商接受或邀请采购人实地考察的;
    (16)协议供应商不按询价方式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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